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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年龄过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绍晟律所 时间:2018-11-00 12:00:00 来源:绍晟律所 点击量:0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五金建材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于2012年-2015年与某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连续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2016年又签订了1份劳务合同。但在2016年8月,该五金建材有限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五金建材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于2012年-2015年与某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连续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2016年又签订了1份劳务合同。但在2016年8月,该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却以赵某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电工工作为由,将赵某辞退,赵某于第二天起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后赵某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赵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赵某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730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0元。

裁判理由

虽然赵某已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赵某与某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劳动(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某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赵某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电工工作为由将赵某辞退,期间亦未给赵某安排其他的工作,其将赵某辞退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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