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育嵩 时间:2018-11-00 12:00:00 来源:绍晟律所 点击量:0
小李和小赵于2013年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共同生活至2017年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依协议分配后。小李的同事小刘2018将小赵和小李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对一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笔债务的起因是小李于2014年底以自己的名义向小刘借的一笔款项。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和小李离婚的小赵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婚姻关系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人身关系,还影响着两个人的财产关系,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缔结一般会将两个人的财产拟制为一个人的财产来加以对待,体现出来就是共同财产的产生。而共同财产不仅仅是意味两人的收入共享,也包含着债务的共同分担,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债务一般也是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同样存在例外的情形,同样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夫妻双方各自的债务,如果之前夫妻二人对此有约定,且债权人在借款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这个约定的存在,那就不能轻易的将这个债务轻易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认定为一方债务而由个人财产清偿的。但是明显可以看出,如果要认定为个人的债务,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比较严格的地方。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自然是要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如果在已知有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没有要求从共同财产中优先清偿,而主张有一方清偿的,在实践也是比较难实现的。
综上,可以推断出,本案中债务是产生于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期间债务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笔借款时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因而即使在李赵离婚后可以起诉其中任意一方,但是如果小赵偿还了这部分债务,而有证据表明这超出了双方的离婚时所分到的财产或这部分钱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赵同样可以向小李追偿这笔偿还过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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