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63330997

浅谈协议离婚中房产赠与问题

作者:绍晟律所 时间:2018-08-27 09:25:27 来源:樊晓宇 实习律师 点击量:0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中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此种情形该赠与能否撤销,或者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中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此种情形该赠与能否撤销,或者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约定。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赠与方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赠与方对赠与条款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受赠人无偿接受赠与人的财产,而无需付出相应的对价。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法律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排除上述特殊情形的赠与合同,基于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在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均可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本文中所讨论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一方能否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方与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从而成立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并非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因此并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那么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

      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条款的约定,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密不可分,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往往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才同意协议离婚的,房产赠与其子女或他人正是其解除婚姻关系附加的条件。因此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对其中一个条款任意撤销。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避免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用财产的目的。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赠与人为与婚姻另一方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并非赠与方向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外的第三人履行,具有特殊之处。该离婚协议的中双方主要义务为,相对方配合赠与方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人交付赠与的房屋。在相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相对方已经履行了义务,赠与人此时反悔,拒绝交付赠与房屋,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另外作为程序问题,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或他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呢?作为赠与条款所指向的对象,受赠人并非离婚协议的任一方当事人,既不是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只是赠与条款的受益人,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诉讼。该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该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由该程序问题也可以反推论证,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同,受赠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所约定的整体协议,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形下,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单独撤销。


上一篇:“前妻”和”现任”谁才是保险受益人

下一篇: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