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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绍晟律所 时间:2018-09-00 12:00:00 来源:绍晟律所 点击量:0

当前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常常会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到了试用期有一部分人就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告知没有通过试用期而被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以为满足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呢?张某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家网络公司从事行政的相关工作,双方于2016年底签订了为期两

当前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常常会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到了试用期有一部分人就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告知没有通过试用期而被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以为满足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呢?

张某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家网络公司从事行政的相关工作,双方于2016年底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之后张某就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但是在2017年初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人力突然通知张某,其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将于试用期后自动离职。张某之后向公司询问详细的内容,但并未得到任何答复,在试用期届满后,张某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工作后,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于是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了的法律问题中:

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效?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从相关事实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对于试用期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即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两个月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大部分人现在认为,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部分,因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享有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

次,试用期内公司做出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决定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关系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样看本案中似乎公司做出相关的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对于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录用条件”,在实践及相关案例中,要求该条件必须是之前约定好或者明确体现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这样的标准才能够认为是劳动者能否达标的依据,否则公司便不能单方面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是在仲裁裁判中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劳动仲裁条例》的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仲裁条例有规定从规定,没有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分配,因而一般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而在实际中法庭所采取的标准也不完全一致。而本案在仲裁前因双方调解结案,因而并没有在该问题上有过多的涉及。然而众多人认为,关于该问题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一般承担结果的证明,而对于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原因和相关依据一般则会分配给用人单位。

以本案为例,劳动者虽然收到用人单位的通知,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出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来说明自己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更没有拿出相应的试用期录用标准。虽然本案最终通过调解协商结案,但是如果通过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劳动者同样会站在极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如果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若要使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就必须负起相应的举证义务,提供完全的证据,这样才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作法。而作为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刻意利用该理由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宪法赋予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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